【摘要】我国《合同法》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均抛弃了大陆法系传统,将赠与规定为诺成、非要式合同,同时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这一赠与模式带来了诸多疑问:如任意撤销权的效力如何?所撤销的对象为何?为何其他无偿合同未采用同一模式?无偿合同是否可以类推适用赠与的规定?本文首先在比较大陆法系传统赠与的要式/要物模式与我国的任意撤销权模式的基础上,对任意撤销权模式的特点和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在赠与合同原因理论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制约定、共有物分割协议、债务免除的预先约定中的无偿财产转让行为的动机和原因进行了辨析,从而区分了"间接赠与"与真正的赠与,并在探讨赠与合同原因缺陷和要式/要物性的关联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同类型无偿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本文从原因理论的角度研究了即时赠与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07-01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26
《中外医疗》 2015-07-03
《铁道运营技术》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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