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订立,使得传统行政特许行为混合了协商性、私法性要素,导致司法审查中在协议性质认定问题上存在认定标准分歧、行为与事实涵摄争议两方面争议,继而导致法律适用分歧。协议性质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命题各有其功能,前者解决案件分流、是否适用公法规则问题,后者解决具体争诉事项的裁判依据问题。故困境的解决,宜采"形式+法律关系"标准认定协议性质,在立案阶段依据协议主体对案件进行分流,在审判阶段依据是否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确定公法规则是否介入。在具体争诉事项裁判依据的寻找上,应在双阶理论的基础上对出让过程进行解构,对案件行为与事实分阶段进行涵摄。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 2015-07-02
《中外医疗》 2015-07-06
《数字家庭》 2015-07-03
《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 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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